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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保护协会李青文副秘书长接受马建章院士颁发的蛙类专业委员会顾问聘书

赵文阁教授接受马建章院士颁发的蛙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书

田秀华教授接受马建章院士颁发的蛙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聘书

崔岩所长接受马建章院士颁发的蛙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聘书

肖向红教授接受马建章院士颁发的蛙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聘书

于洪贤教授接受马建章院士颁发的蛙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聘书

杨学副市长接受马建章院士颁发的蛙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聘书

张朝亮所长接受马建章院士颁发的蛙类专业委会副主任委员聘书

王利接受马建章院士颁发的蛙类专业委会副主任委员聘书

崔岩所长接受马建章院士颁发的蛙类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聘书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蛙类专业委员会
蛙类养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蛙类养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地在蛙类产业化发展中的示范作用,提高全国蛙类养殖示范基地建设的质量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当地龙头企业领办,围绕蛙类项目,以封沟半人工养殖和围栏全人工养殖为主要手段,在当地有一定规模、影响力的蛙类养殖场。包括:全人工养殖场、野外封沟养殖场等。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应符合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发展的总体方向。

    第二章  建立示范基地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拟申请建立示范基地的蛙类养殖场应重视蛙类养殖工作,对蛙类养殖有较高的认识,支持蛙类专业委员会组织蛙类养殖户开展示范基地建设,并将蛙类养殖示范基地建设纳入其养殖场建设的总体规划,有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养殖蛙类所需的相关许可证。拟申请建立示范基地的养殖场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蛙类驯养繁殖证或相关许可证;
    (二)申请建立示范基地的养殖场应具备规范的饲养设施、相对成熟的养殖管理技术和合格的养殖技术人员等;
    (三)养殖场养殖蛙类至少一个周期以上,即半人工养殖3年、全人工养殖2年以上;
    (四)养殖场应具备一定养殖规模,半人工有效养蛙面积500公顷以上,全人工养殖2龄蛙数量10万只以上。

    第三章  示范基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建设目标是:
    (一)蛙类养殖组织化与标准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基本实现养殖规模化、组织化、标准化;
    (二)通过示范基地的建设及其示范作用,使得蛙类养殖技术逐步提高、完善,并且进行普及和标准化;
    (三)通过运用标准化手段和方法,积极促进蛙类养殖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四)示范基地的蛙类产品质量显著提高,能够满足消费者安全健康需要;
    (五)蛙类养殖效率明显提高,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六)实现“选好一个基地,建好一套标准;形成一个龙头,树立一个品牌;带动一个地区,致富一方百姓”的示范效果。
    第七条  示范基地以实施蛙类养殖规模化、标准化为主要任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实施蛙类养殖场建设、蛙类人工繁育、蝌蚪孵化、蝌蚪饲养、幼成蛙饲养、越冬管理、疾病预防和饵料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以及操作规程和规范。组织实施蛙类产品的行业标准和质量等级标准;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示范基地制定严于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示范基地制定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
    (三)示范基地应有计划地组织对蛙类养殖户进行养殖技术培训,普及养殖知识,提高蛙类养殖水平;
    (四)示范基地应每年组织对示范基地养殖技术和管理技术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八条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负责对蛙类养殖示范基地进行立项审批、考核与验收;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蛙类专业委员会及其各地办事处负责对基地项目筛选、初审、组织申报、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示范基地周期为3年。
    第十条  示范基地申报
    (一)示范基地提交开展示范基地的申请报告;
    (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蛙类专业委员会及其各地办事处负责对基地提交的申请报告和任务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经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蛙类专业委员会及其各地办事处审查通过的申请报告和任务书,由初审机关上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
    (四)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授牌。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监督检查
    (一)示范基地所在地的办事处应加强对基地的检查和指导;
    (二)未得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允许之前,示范基地不得借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或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蛙类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开办技术培训班、做产品宣传及其它相关的商业宣传。
    第十二条  对取得显著工作成效的示范基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蛙类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     

200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