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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蛙类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蛙类专业委员会是由蛙类保护管理、科研教育、养殖、产品开发及生产、产品销售和广大蛙类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的全国性团体,是发展我国蛙类保护、养殖、产品开发和销售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为中国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挂靠在东北林业大学铁力中国林蛙研究所,其办事机构行政上受东北林业大学和铁力市政府领导。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服务,传达政府和中国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的意图。
第五条 本会住所:黑龙江铁力市,邮政编码:152500。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组织调动社会力量,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的蛙类保护意识;广泛联系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对经济蛙类人工养殖技术进行更深入研究,然后对养殖者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经济蛙类养殖户的综合素质;进行经济蛙类的深加工开发,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经济蛙类产品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整顿蛙类产品市场,从而断绝非法经营渠道。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蛙类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爱蛙、护蛙意识;协助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林蛙保护区;
(二)广泛联系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积极开展经济蛙类全人工养殖技术的深入研究,并深入开展对经济蛙类养殖户的跟踪服务,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养殖过程中的各类难题,不断支持他们扩大生产规模;与经济蛙类产品生产厂家合作,进行其产品深加工开发;
(三)定期开展蛙类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
(四)建设网站、出版刊物,通过这两种媒介,积极向会员宣传、推荐各类先进实用的养殖技术、新产品开发技术等,并广泛开展信息发布业务,发布会员产品广告,联系合作伙伴,开展品牌开发、产品包装、营销策划、广告宣传、电子商务等业务。
(五)负责协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对从事或支持蛙类保护工作,或在蛙类保护、养殖、科研或产品开发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授予荣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蛙类保护管理、科研教育、养殖、林蛙产品生产和销售;
(二) 在蛙类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热心、支持和赞助蛙类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报“入会申请表”递交本会秘书处。
(二)由本会秘书处提交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的拨款;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举办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工作制度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4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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