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
蛙类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草案)
为规范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蛙类专业委员会的行为,根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的等级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及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名称
本委员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蛙类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蛙类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
蛙类专业委员会由全国以林蛙为主的蛙类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
蛙类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协调蛙类经营管理前提下,开展蛙类驯养繁殖、蛙类产业经营管理以及蛙类保护的工作。
第四条 联系方式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兴路26号,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214室。
电话:0451-82190623
网址:http://www.yangzhiwei.com
E-mail:yangzhiweiyuanhui@163.com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和带动蛙类经营者依法经营;向社会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教育,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向;
(二)组织会员和带领蛙类经营者认真执行国家标准,防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三)组织会员和带动蛙类经营者开展规模经营,通过联合等方式增加经营实力,搞好蛙类产业;
(四)组织开展维护会员和社会蛙类经营者合法权益工作,向违法侵害蛙类经营者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重视市场开发和培育,举办和参加国内外相关销售、信息交流、商品交易等活动,举全国之力,争创名牌产品闯入国际市场;
(六)组织开展蛙类驯养繁殖和利用的科技交流、实验示范、科学研究、科技普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价、标准鉴定、市场准入、产品标识认定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通过相关行业建立联系,开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承担一定行业管理工作,开展调研工作,向政府提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八)承办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组织蛙类经营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开展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对违反行规行约者,采取制裁性措施。对从事和支持蛙类产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鼓励或授予荣誉。
第六条 会员
本委员会的会员分委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和蛙类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热爱蛙类事业,自愿参加蛙类专业委员会;
3、依法取得许可证,依法从事经营管理。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附2张1寸免冠照片);
2、由两名以上委员推荐,经养殖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委员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并通告全体会员。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3、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1)经推荐或派遣,优先代表委员会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和业务活动;
(2)优先获得委员会的技术支持;
(3)优先优价获得药品、饲料及引种;
(4)优先获得委员会的资料:《野生动物养殖》内刊,国家政策法规、产品信息,有关驯养繁殖、疾病防治等的资料和引种源信息;
4、具有对委员会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委员会决议,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2、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3、及时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4、协助并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做好蛙类驯养繁殖工作;
5、养殖单位会员交纳会费50元/年,个人会员交纳会费20元/年(一次性缴纳3年会费)。
(五)委员会委员每届任职时间为5年,届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蛙类委员会委员增补和调整,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蛙类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如果2年内不参加蛙类委员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蛙类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行为或其行为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及导致不良后果者,经蛙类专业委员会大会表决通过,予以内部通报并除名。
第七条 组织机构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蛙类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常务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常务主任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任命,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三)本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蛙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四)本专业委员会在各相关省、市、自治区设代表机构,在会址以外的行政区域内代表本专业委员会从事活动,是承办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机构,名称统一叫办事处。
第八条 工作原则
本专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
第九条 资产管理
(一)经费主要来源:
1、会员会费;
2、企业赞助和个人捐款;
3、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及各种基金会专项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二)经费管理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讨论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经2006年7月13日蛙类专业委员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经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蛙类专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
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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